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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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891219日台(89)社(二)字第89165074號函訂定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259日台社(二)字第092005681號令發布
921223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323日台社(二)字第0930010215號令修正發布
951121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6123日台社(二)字第0960001152C號令修正發布
100211日台社(一)字第1000005170C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健全全國童軍組織體系,加強社區發展與組織之擴展及聯繫功能,保障原住民及弱勢族群參與童軍教育之機會及權益,推動社會服務,塑造及行銷童軍活動形象,改進訓練教材內涵,培訓童軍幹部人才,建立與管理童軍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立案之童軍教育性質文教社團、基金會。
() 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
() 大專校院教育相關科系所。

三、辦理方式:
() 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策辦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當地童軍會、女童軍會及特殊學校規劃策辦該直轄市、縣(市)之童軍教育活動,並利用暑假期間辦理弱勢族群(中輟生、原住民、單親家庭或身心障礙者)之童軍體驗營活動。
() 舉辦社會童軍活動,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訓練營、考驗營、露營、體驗營及研討會等方式,增進學員各項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 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應註明明確活動地點及教育課程計畫。
() 具有原住民鄉鎮或社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少宜規劃一案以上之原住民童軍體驗營活動。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經費補助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二業務費項目及下列各款之規定編列辦理:
() 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 講義資料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 戶外活動租車費:每輛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 材料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 童軍設備以補助童軍教育及活動訓練實際所需者為限;營地設施維護視實際情形專案補助,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原則:
() 直轄市政府、縣(市)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童軍會及女童軍會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補助由本部視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是否詳實、參加人數規模及過去辦理成效,予以補助;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並以補助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以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每年度以一案至四案為限。
() 對同一大專校院、社教機構、社團、基金會之補助,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 對同一時間及地點之社會童軍教育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 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及童軍慶祝活動,不予補助。
() 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受補助單位同意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

六、申請程序: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送全年度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一至三)一式八份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內應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編組、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行程表、組織工作細則、系統表、考驗表、總預算金額、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報名表及預期成果等。
() 大專校院、社教機構、登記立案之社團、基金會: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送實施計畫書或辦法、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一至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 初審
1、各申請單位內部應召開活動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全部活動計畫,並作成會議紀錄,併同申請資料,報送本部。
2、本部彙集各申請單位之會議紀錄、實施計畫書、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後,審查其表件是否逐項詳實填列,依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調性、可行性及規模等書面審查其項目及經費;表件不全或其內容不盡詳實者,不予受理。

() 複審
1、直轄市、縣(市)政府:
    由本部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召開經費補助複審會議(以下簡稱複審會議)。
2、大專校院、社教機構及民間團體:
    由本部於每月十日前彙集前項初審表召開複審會議。
() 複審會議
由本部視申請案件數及性質,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司處代表召開,就初審表、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等進行複審,並視情形提出建議意見。
() 核定
本部依複審會議決議,就審查合格者予以補助,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於複審會議後二週內通知結果。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
1、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應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加蓋單位、出納、會計、負責人印章,並於其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別)、帳戶名稱(應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及銀行帳號。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經費如屬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 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函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其成果報告表、報到單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經費收支結算表至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九、補助成效考核:
()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變更地點或行程時,應於事前報本部備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執行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或行程、未依規定提交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減列以後年度補助、列為以後年度本部不予補助之對象。
()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屬社教機構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



(以下省略)


資料來源: 教育部網站 › 首頁 ›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www.edu.tw/budget.aspx?budget_sn=1582&site_content_sn=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