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實施方案


91.0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實施方案

壹、 前言
童軍活動所倡導之小隊制度、徽章制度、榮譽制度及戶外活動, 運用「由做中學」、「寓教於樂」、「團隊合作」、「日行一善」及「服務學習」之策略及精神,培養健全活潑之青少年、少年,同時強調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良好教育活動,採用以生活為中心的單元教學法,藉由活潑多元的教學活動設計,引導學生經由知、情、意、行的情境學習而循序漸近的完成教育目的,此種內涵及精神與本局倡導之全人教育、生命教育、體驗學習及完全學習相當吻合,值得倡導與發展,並深值本市各級學校教學活動中。職斯之故,特訂定本方案,以為本市各級學校推廣童軍教育之依據。

貳、 目的
一、    促進各級學校師生對童軍教育內涵、特質的認知與參與。
二、    鼓勵各級學校以童軍教育的理念及實務訓練,與生活教育、服務學習等作統合,以涵養具民胞物與、服務助人之人生觀的優質國民。
三、    整合本市童軍教育發展之組織,積極倡導並輔導學校及社區發展童軍活動。
四、    促成各級學校教職員、學生組成童軍團,進行聯團或社區團活動,俾凝聚休閒教育的共識及風氣,引導社會良善風習,發揮社教功能。
五、    發揚童軍教育無國界、無種族宗教限制的文化交流功能,以增進我國參與國際社會之機會。

參、實施策略
一、政策層面-以鼓勵各校於現有課程進行整合為原則。
        由本局協助各級學校在現有團體活動、綜合活動、輔導活動
        及社團活動等有關課程中,發展具有專業且彈性的童軍教育
       
二、專業層面-以協調由專業人力協助進行輔導為原則。
        各校應結合大學校院相關科系、臺北市中國童子軍會、臺北
        市女童軍會及童軍教育學會等專業組織,就童軍教育活動內
        涵之認知與共識、教育活動內容設計、教師知能研習、社團
        及團員訓練等項目,提供學校專業性教學與輔導。另應與服
        務學習、體驗學習、校外教學、探索教育、戲劇教育等相結
        合施行。
    三、實踐層面-推展以學校、社區進行合盟為原則。
        各校應以落實於生活教育為推展童軍教育為前提,並由學校
        依校內課程、教學資源、童軍社團等背景狀況及需求,聯合
        畢業校友、學生家長或社區團隊組織,提供多元化人力及物
        力資源,並自本局至學校縱橫銜接,以建立任務分工團隊系
        統。另鼓勵學校及師生成立童軍社團營隊,並參與基本訓練、
        木章訓練。
    四、績效層面-推展以校務績效進行自評為原則。
        本方案以尊重學校為主體的自評為出發點進行績效評估,並
        由視導區督學加強視導,且得由本局以專案或委請相關專業
        團體進行統整評估,以作為提供學校辦理童軍活動績效評估
        及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肆、實施期程:九十一年二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

伍、組織及任務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一) 成立「臺北市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委員會」,由本局局長聘請副局長、主任秘書、相關業務科室主管、學校代表、童軍教育專業組織及社區童軍團組織代表組成之,每年應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二) 「臺北市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委員會」下分設「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工作秘書組」、「臺北市
      高中職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工作小組」、「臺北市國中發
      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工作小組」及「臺北市國小發展與推
      廣童軍教育工作小組」,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科室及各級
      學校代表組成,每學期應定期召開會議一至三次。
(三)規劃發展及推廣童軍教育內涵。
(四)人力資源運用及整合。
(五)編列經費補助學校、童軍教育等相關單位。
(六)督導評估、追蹤學校執行績效。
二、本市各級學校
(一) 學校應成立「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小組」或納入相關任務編組,由校長邀集相關處室人員及社區童軍組織代表組成之,並得聘請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
(二)研定童軍教育實施計畫。
(三)整合童軍教育與綜合活動領域。
(四)整合童軍教育與服務學習的發展。
(五)整合童軍宿營與戶外教育。
(六)童軍社團之組織及運作。
(七)結合社區人力擴展童軍活動及假日休閒教育。
三、建構群組夥伴關係
(一)「臺北市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委員會」應協調各級學校建構群組式人力系統(學校群組如附件),俾有效推展童軍教育相關活動。
(二)各校學校辦理童軍教育相關活動時應與本局所屬各社教
      機構、其他縣市社教機構結合,並善用社會上相關專業
      團體之資源,如臺北市中國童子軍會、女童軍會及與大
      學校院相關科系合作建構夥伴關係,以擴展童軍教育活
      動。

陸、具體措施
一、    組織運作:
(一)以群組式人力系統分區推動;各區召集學校負責推動群組學校童軍社團之設置及發展。預定目標如下:
 第一階段:九十一年十二月前30%國小60%之高
           中職及國中完成童軍社團設置。
 第二階段:九十二年十二月前60%國小80%之高
           中職及國中完成童軍社團設置。
      第三階段:九十三年十二月前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皆
                完成童軍團之設置。
(二)與臺北市中國童子軍會、女童軍會等機構做橫向的結合。
二、    人力培訓:
(一)由本局委請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中國童子軍總會、臺北市中國童子軍會、女童軍會、童教學會、童軍教育輔導團等機構辦理本局同仁、各級學校校長、主任、組長、童軍團長及教師之木章訓練、木章基本訓練、服務員訓練等研習,其規劃目標如下:
           1.九十一年度規劃辦理本局相關科室承辦人員及股長級
             以上同仁木章基本訓練各一梯次,並針對尚未參加童
             子軍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或女童軍服務員訓練之
             學校校長、業務承辦人員及童軍團長辦理研習營若干
             梯次。
           2.九十二年度本局相關科室承辦人員及股長級以上同仁
             木章基本訓練賡續辦理,並針對各級學校主任及相關
 學科教師辦理童子軍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或女童
 軍服務員訓練
3. 九十三年度視需求規劃辦理本局同仁及各級學校校長
   、主任、組長、童軍團長、相關學科教師木章基本訓
   練、木章基本訓練或女童軍服務員訓練若干梯次。
(二)由本局委請台北市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團每年辦理綜合活動專業教師知能研習活動。
(三)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體育學院(修習教育學程者)學生於畢業前均應完成木章基本訓練。
(四)規劃辦理木章持有人或女童軍服務員兼任學校童軍團聘任事宜。
三、    教學活動:
(一)課程內容應以綜合活動領域之十大指定單元六大議題為主軸,並能與其他學習領域連結或統整。
(二)教學內容以戶外活動、休閒活動、服務活動為主要內涵,課程設計應符合統整性、實用性及適用性。
(三)將服務學習、體驗學習、戶外教育、探索教育等學習內涵融入童軍教學活動之中。
四、    社團活動:
(一)學校應依學生興趣辦理社團活動並成立童軍團,各團團長(童軍教師兼任)應參加木章訓練或女童軍服務員訓練領有證書,其授課時數比照導師授課時數。
(二)結合社區童軍團進行聯團活動或資源分享與交流。
(三)鼓勵師生參與童軍相關組織活動或研習,凡參加童軍,於活動中表現優良獲頒獎狀者,函文教育局於獎狀背面註明此獎狀等同北市級比賽之優等或佳作,可做為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時,有關藝能科方面的加分依據。參加教師之結訓證書,可作為其在教師甄試時,有關童軍活動領域之證明文件。
五、    營隊活動:
(一)學校應以童軍社團為主軸,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以上之營隊活動,可配合教學活動,擴大其他學生之參與。
(二)由各區召集學校結合群組學校每學期規劃辦理一次主題式或具有特色之聯團營隊活動。
(三)由「台北市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委員會」結合民間童軍團體規劃每年辦理一次全市性之營隊活動。
六、教學評量:
(一) 採用小隊制度,評量過程重視團隊精神之具體表現。
(二) 運用童軍徽章制度之精神,積極追求卓越。
(三) 評量多元化,知行情意兼重。
柒、經費需求
一、本局自九十二年度起應編列專款支應;九十一年度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民間童軍活動社團得向本局提出辦理計畫及經費,尋求本局酌
      予補助。

捌、績效評估及獎懲
一、績效評估
(一)辦理童軍教育成效列為本局視導督學視導項目之一。
(二)辦理童軍教育成效融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內容。
(三)由「臺北市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委員會」組成訪視小組,
      不定期進行訪視。
   二、獎懲
(一) 辦理成效良好或具有特色之學校及有功人員,本局從優
      予以敘獎。
(二)辦理成效不佳者,本局將酌予懲處並加強追蹤輔導。
(三)國中學生參與童軍活動或社團,得列入高中、職辦理申
      請入學之基本條件或酌加分數。